湖南房产政策:房企虚假宣传信息和广告将列入黑名单

2020-11-21 16:43:59    来源:湖南省住建厅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4. 一房多卖(抵),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5.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6.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7.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8. 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9.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10.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11.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给业主造成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12.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

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2.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4.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5.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房地产中介企业

1.房地产经纪机构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3)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5)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6)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7)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8)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9)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0)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

2.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1)冒用其他机构(他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或允许其他机构(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2)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3)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4)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严重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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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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